无视“禁渔制度”电力捕鱼被处罚

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,养护水生生物资源。随县人民政府自2018年开始,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,在烈山湖水域执行禁渔制度,但仍有人罔顾禁令,违法捕捞。

近日,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汪某甲、汪某乙提起公诉,随县法院一审对汪某甲、汪某乙均单处罚金二千元。

2020年3月,被告人汪某甲、汪某乙相约带着镔铁船、电捕鱼器、电瓶和带电线的竹竿等捕鱼工具,驾驶三轮摩托车,沿着随县烈山湖东面公路,来到新316国道上游约500米处水域后,便开始在烈山湖湖边通过电打鱼的方式进行捕鱼。后被随县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,二人的捕鱼工具及所捕鱼类均被扣押。

检察机关认为,被告人汪某甲、汪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、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、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,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随县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检察官说法:禁渔期采用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,损失的不只几斤鱼,背后是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环境,电流对鱼类性腺造成损伤将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,同时还会对浮游生物、无脊椎动物、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,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打击。

来源:吴晓亚、吴玫霖

编辑:杜秋阳

监制:张小茜

审核:王    欢